失信黑名单甘肃曝光20人,严重失信最高

本文转自:甘肃鼎立信

甘肃庆阳华池县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本通告发布后欢迎社会各界向华池县人民法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执行线索。

举报-

姓名:王可富,身份证号:,住址: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涧五村1—9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元。

姓名:杨喜平,身份证号:,住址:华池县紫坊畔乡高庄村川畔组1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元。

姓名:何晓东,身份证号:住址:华池县悦乐镇樊庄行政村大庄自然村1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元。

姓名:左佳宁,身份证号:,住址:华池县柔远镇东关街3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元。

姓名:高秦川,身份证号:,住址:华池县柔远镇华吴路48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标的:元。

姓名:刘刚,身份证号:,住址:华池县东苑小区柔远河南侧廉租房6号楼1单元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元。

甘省兰州永登县人民法院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案件)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公布永登县人民法院年第九批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案件)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措施如下:(1)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3)不能出入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4)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5)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6)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7)不能旅游、度假;(8)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9)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同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现责令在永登县人民法院尚有法律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告发布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检举揭发或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及其财产线索。

举报-

-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薛福平

身份证号:62199009XXXX10

未履行的金额:.36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闫作缤

身份证号:62197910XXXX1X

未履行的金额:.36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成才

身份证号:62198803XXXX37

未履行的金额:.36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鲁得红

身份证号:62198410XXXX28

未履行的金额: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安得全

身份证号:62197204XXXX11

未履行的金额: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鲁三福

身份证号:62196608XXXX12

未履行的金额:.5元

案号:()甘执21号

被执行人姓名:徐国梅

身份证号:XXXX22

未履行的金额:.09元

案号:()甘执21号

被执行人姓名:谢文明

身份证号:62197005XXXX34

未履行的金额:.09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智达

身份证号:62199110XXXX15

未履行的金额: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何多功

身份证号:62197410XXXX15

未履行的金额: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鲁得元

身份证号:62198XXXX1X

未履行的金额:.72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温玉霞

身份证号:62197912XXXX26

未履行的金额:.94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温玉江

身份证号:62198208XXXX39

未履行的金额:.94元

案号:()甘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杨生贵

身份证号:62197802XXXX91

未履行的金额:.25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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