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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甘肃永昌,警方公布了这样一起震惊的刑事犯罪。
7月30日,永昌警方接报警,称21岁的男子毛某前一天中午外出后便失去联系,报警请警方协助寻找。
第二天警方在网上发现毛某被人殴打,伤害的视频流出,警方随即将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展开侦查,当日便将14岁犯罪嫌疑人郭某等8人全部抓获。
经过调查,被害人毛某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郭某的女友,遂对其女友纠缠跟踪。郭某知道后对此非常不满。
7月29日到30日,郭某纠集吴某等一共8人(都是未成年人)对毛某多次实施殴打,导致毛某昏迷,随后几人将毛某带至永昌县城关镇附近一山坡进行掩埋。
几人在殴打过程中还将过程进行了视频拍摄,这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警方在几人的指认下找到被害人尸体。
8名犯罪嫌疑人已刑事拘留,几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简直惨无人道,简直丧心病狂,简直颠覆三观。几个十四五岁的“孩子”竟然干出活埋人的残忍行径,你敢相信吗?
1、施暴的原因,暂且不论,即便被害人毛某有一定的过错,也不足以被非法剥夺性命。郭某等人整个犯罪过程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一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郭某几人起初是对被害人毛某实施殴打伤害,此时还并没有杀害的犯意。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施暴者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将被害人毛某殴打致晕倒后,郭某等人又起杀心,产生活埋毛某将其杀死的犯意,并付诸实施,致被害人死亡。这个阶段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郭某几人整个过程如果是先伤害(轻伤以上),再故意杀害,则应该以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两罪并罚。
二是单纯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郭某等人虽然一开始有伤害的故意,但并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然后实施活埋杀害。这种情况下,对故意伤害行为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而只能对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郭某等人一开始便具有杀害被害人毛某的犯罪故意,殴打伤害只不过是其杀害的手段行为,此时伤害行为哪怕构成轻伤,伤害行为与杀害行为构成“牵连犯”关系,伤害行为被杀害行为吸收,按照从一重罪的处段原则,也仅认定故意杀人一罪。
2、关于刑事责任和量刑:
(1)按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郭某等八人虽然不满十八周岁,但都已满十四周岁,并且他们触犯的是故意杀人重罪。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2)不管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还是仅认定故意杀人一罪,因为郭某等人活活将人活埋而死,手段残忍,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应考虑适用死刑。
但是本案中凶手是八名未成年人,《刑法》明确规定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因此,郭某等人面临刑事追责,但会从轻减轻,且不会判死刑。
(3)八人作案,属于共同犯罪,将根据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郭某等主犯,对犯罪全过程承担责任,应该处以最重刑罚;其他从犯或者作用较小的,相应的处罚会轻一些。
3、即使不愿相信,但事实就是如此,就是这8个十四五岁的孩子干出了成年人都不敢干的事。面对这样的现实,他们真的只是“孩子”吗?问题出在哪里?我们是不是该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