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
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文图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聂作坤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4月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通报里提到:
本案25笔受贿事实中,19笔事实的行贿人是企业老板,占受贿数额的78.11%,其中数额最大、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受贿犯罪的行贿人均是企业老板。这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私利,长期经营与聂作坤之间所谓的友情,投其所好,有的借购置房产、装修房屋而拉拢感情;有的抓住其爱好摄影送给高档相机、名牌镜头;有的干脆赤裸裸地送现金、送黄金;其下属为了职务提拔、调动工作,也通过企业老板打招呼、求照顾,进行利益输送,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从年第一次实施受贿犯罪,到年8月收受最后一笔贿赂,长达17年的时间里,聂作坤从收受1万元的忐忑不安,到收受上百万元的心安理得,从半推半就到主动索取,直至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行贿人谋私利,收受近千万元的房产及装修却安之若素,最终走上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
聂作坤人物履历
●.12—.10,山东省昌邑县太堡庄乡新河头联中民办教师;
●.10—.07,山东省昌邑县公安局岞山派出所民警;
●.07—.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副政治指导员;
●.09—.09,山东省昌邑县北孟派出所所长;
●.09—.05,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副局级侦查员、饮马派出所所长;
●.05—.11,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区分局局长;
●.11—.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政治委员;
●.07—.07,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局长;
●.07—.03,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03—.04,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04—.01,山东省安丘市副县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01—.07,山东省寿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07—.09,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
●.09—.0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03—.09,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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