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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孙岳)8月17日,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司法局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曹某作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
社区矫正对象曹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永昌县司法局红山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入矫以来,多次因手机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批评教育。8月16日下午,曹某心存侥幸,未经过审批,私自离开执行地前往武威市。红山窑司法所核查发现曹某违规外出,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向永昌县司法局报告相关情况。
经永昌县司法局研究决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曹某训诫一次。8月17日下午,永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曹某当面宣读、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对曹某进行训诫谈话。永昌县司法局社矫办结合此次曹某的违规行为对其提出三点要求,要端正思想态度,明确身份意识、“在刑意识”;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勿以身试法;要加强自我改造,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曹某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保持手机畅通,绝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这是金昌市永昌县司法局今年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处罚,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金昌市永昌县司法局供稿)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