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一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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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因未履行71.16万元案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G字开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禁止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消费行为,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诚信系统记录等方面也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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