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一些人存在着:“我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拿我没有办法”的想法。9月6日,永昌县人民法院以一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告诉大家:被告即使不到庭参加诉讼,拖欠的工程款仍然无法“赖掉”。年6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道路标线、标志牌、红绿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永昌县某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组织施工,完成红绿灯及人行横道灯安装、标线铺设等工程,工程总造价元,上述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元未付,甲公司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给付工程款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公司工程款元;乙公司自年10月起,以元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通过查控系统冻结、划扣涉案标的,现该案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全部执行到位,案件执结。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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