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市土地管理配套法规立法亮点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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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各地相继出台了各具特点及土地改革经验的地方性土地管理配套法规。这些地方性立法,在完成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授权的立法事项、细化相关规定和填补立法空白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配套法规的立法功能,为新时期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切实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保障。

突出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作为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地方性配套法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浙江省情,深入总结提炼了20多年来浙江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的工作成效,在全面推动共同富裕、深入实施数字化改革、严格耕地保护、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体现了浓郁的浙江特色。

突出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提出,在空间和指标安排上充分考虑农村发展,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作出了规定,在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上给予了立法支持。

突出数字化改革。《条例》提出,构建三个“统一平台”,即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用数字化改革实现国土空间智治。

突出严格耕地保护。《条例》创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机制;首创耕作层管理信息库,提高耕作层有效利用;率先提出“农业标准地”利用方式;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明确各级财政分别保障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

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条例》将标准地、低效用地再开发、小微企业园用地保障等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目前,《条例》已在浙江省全面实施。浙江省已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最低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耕地“非农化”量化情形等6项《条例》配套规定制定,以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浙江省还建立了统一的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搭建了以“空间大脑”为基础的应用体系,已汇聚45个部门1.8亿条空间数据,形成了近个图层。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国土空间整体智治初具雏形。同时,浙江省还部署全省各地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及社会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巩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紧盯《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及时启动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于年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条例》修订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明确了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

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设专章明确规定了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划效力。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细化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占用耕地补偿、土地复垦等制度,对设施农业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

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补充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性规定,对征地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等作了细化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巩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细化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标准;补充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等。

强化土地出让管理。明确上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强调严控国有土地出让。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明确土地储备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储备土地库作了规定。

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专章对监督检查措施及被检查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作了规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为推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天津积极制定出台配套文件。天津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市规划资源部门出台了《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进一步明确土地调查重要地位

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有效衔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为新时期福建省的土地管理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条例》针对本轮机构改革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种类、编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同时明确“土地调查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解决了实践中与林业、水等主管部门各自的调查成果的应用协同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土地调查的重要地位。

强化耕地保护。《条例》针对福建省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低的特点,专章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特别要求耕地占补平衡要做到数据、图像和实地情况相统一;强调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要求县级政府对该项制度统筹规划,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总体方案并建立数据库;将设施农业用地入法,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的恢复种植期为一年内;将旧村复垦制度入法,特别是对福建长期实施的将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赋予法律地位;落实耕地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施策引导恢复粮食作物用地;要求县级政府应切实采取措施恢复闲置耕地、荒芜耕地耕种;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设区市政府将耕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一是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制度,梳理并落实落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流程及各项要求,强化程序正义和对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二是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将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制度入法,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链条;明确供地方案、国有未利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在《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上,明确“适当补偿”为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细化可操作性指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行政指导和具体组织实施等规定,确定用地估价、集体决策和底价确定要求,落实交地确认手续。四是完善宅基地管理,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宅基地规划布局和用地指标保障,确定福建省宅基地用地标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针对宅基地“建新未退旧”大量存在的情形,《条例》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建新退旧”要求,压实政府引导督促责任。

严格土地监管。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耕地保护等专题报告制度,强化权力机关对耕地保护的监督;对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福建省土地督察制度,由省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为下一步健全督察机制提供法律保障;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细化福建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完善罚则体系。《条例》结合执法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罚则体系,增加非法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法律责任规定;增加违反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义务、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理义务、违反临时用地管理规定、违反宅基地“建新退旧”规则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实践的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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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新模式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同时,全面总结广东省土地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将依法经过试点、国家予以充分肯定的制度创新及时上升为法规,对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各方面普遍认可的成熟做法通过法规予以明确。主要亮点如下:

细化村庄规划编制要求。《条例》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要求,规定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村民住宅、公共服务、乡村产业等布局,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术指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编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创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新模式。《条例》规定“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允许各地探索通过市场交易的新模式,提高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效率,减少剥离成本,增强可供利用项目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压实土地复垦责任。《条例》补充细化了土地复垦费缴交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土地复垦费,测算费用一并计入土地复垦费。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费用从复垦义务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不足部分可以继续向复垦义务人追缴。

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条例》在细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时,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如:规定土地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地权利人确认;明确听证会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预存制度等。

优化工业用地的供应要求。《条例》将广东省近年来工业用地管理改革中积极探索并取得成效的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规范“三旧”改造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的法定地位,增强改造主体的市场预期和信心,同时强调“三旧”改造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完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条例》强化层级监督,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针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后执行难的问题,补充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处罚规定。

有效落实土地审批“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将未利用地转用的审批权明确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权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实行扁平化审批,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分地类细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办法》,除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宗旨、原则和主要内容外,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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