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21岁男子遭8名未成年人殴打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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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7月30日12时12分,甘肃永昌,毛先生报警求助称,其21岁的儿子毛某,已经失联接近24小时。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随后警方根据线索在城关镇一山坡处,找到一具被掩埋的尸体,后经确认这具尸体,就是毛先生年仅21岁的儿子。那么是谁这么残忍,要将其杀害呢?

原来,毛某经同学介绍认识一名年轻女子后,遂对其展开追求,过程中,毛某因跟踪女子,令女子的14岁男友郭某产生不满。随后郭某纠集吴某等8名未成年人,于7月29日和30日,对毛某实施报复。

根据现场一名女子拍摄到的视频显示,毛某被迫跪在地上后,又被迫脱掉身上的衣服。随后郭某、吴某等人轮番上前,对毛某拳打脚踢,毛某已经被打倒躺在地上时,郭某、吴某等人仍然不停用脚踢其背部、头部。据悉,现场拍视频的女子,就是郭某的小女友。

警方发布通报称,郭某、吴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将毛某殴打致昏迷后,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遂将昏迷的毛某拖到一山坡处,将其掩埋。

目前,郭某、吴某等8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人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郭某才14周岁,其为了报复毛某,居然将还未死亡的毛某掩埋,真是丧心病狂!必须严惩!

2、从警方的通报,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关键信息:一是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满14周岁;二是毛某被掩埋前,只是昏迷,并非死亡。

《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郭某等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定罪讲究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中,或许郭某等人在殴打毛某时,其主观目的是想通过伤害毛某身体,来实现其报复目的,但是,其为了掩盖罪行,却在明知毛某只是昏迷,未死亡的情况下,将其掩埋。

也就是说,郭某等人明知将受伤昏迷的毛某掩埋,会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可其却仍然为之,即代表其对毛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的,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4、本案该如何量刑?

刑法第条强调得很清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一般不认为是情节较轻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是,《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死刑或死缓,即最高只处无期徒刑。

需要强调两点:

其一、除了未成年人原因,应当对郭某等人从轻处罚外,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节,可认定为坦白,并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其二、如果警方认定毛某对郭某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会因毛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对郭某等人从轻处罚。当然如果仅仅是为追求女孩,那可能不一定是过错行为。

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郭某年仅14周岁,正是学习的最好时光,其不仅早恋,还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行为。笔者认为,其及另外几名嫌疑人的父母,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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