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问题解答典型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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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户籍迁入时间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那么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到底算几口人?

解答: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典型案例:

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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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补偿标准和方式是什么呢?

解答:1.“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应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2.评估机构需要对征收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进行价值评估,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典型案例: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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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房屋征收合法程序是怎样的?

解答: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先拟制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能根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征收决定及其附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如果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失去证明效力,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本未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均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应当认定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顺序: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补偿决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4.征收补偿中,如果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如在形式上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在实体内容上,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等问题。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进行的适度审查,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典型案例:

诉大石桥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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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怎么办?

解答: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典型案例:

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年2月至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此案判决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

问题五: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是否合法?

解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典型案例: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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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变相对我的房屋强制拆除吗?

解答: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即使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典型案例:

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这种送达方式是违法的。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救济渠道: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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