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昌市各级法院行政审判等典型案

                            

8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去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出台服务和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优化发展软环境,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82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件;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依法为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

典型案例

1.杨某与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

年2月10日,原武威县人民政府向杨某颁发了《甘肃省武威县林地使用证》,该证明确了林地四至,并载明:1.划给社员个人种植树木的土地,只准造林种树,不能作为它用。地权归集体,不准买卖、转让或出租。2.划给社员的造林地,如系荒山、荒滩,今后除国家建设需要外,应归社员长期使用。

年,国家修建G30高速公路,村民同意在上述土地范围内取土,但因取土形成一砂石坑。

年5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凉州区政府)作出《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三条认定该宗土地为国有未利用地,将土地划拨给某公司进行恢复治理,杨某认为《会议纪要》第三条损害其合法权益,遂于年12月2日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3月,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杨某在年就知道《会议纪要》第三条内容,在年12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在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其复议申请后,直接起诉凉州区政府《会议纪要》第三条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其核心理念在于“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对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复议机关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对于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性处理行为,当事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而不能起诉原行政行为。

2.民勤县三雷镇三新村第四生产合作社要求确认民勤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一案

年3月3日,民勤县三雷镇三新村第四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三新村四社)向民勤县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勤县城南西片区征地拆迁”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内容。民勤县人民政府于年3月7日收到了三新村四社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民勤县人民政府在三新村四社另一案中提供了案涉信息。三新村四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勤县人民政府就三新村四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进行书面答复,系行政不作为,遂判决确认民勤县人民政府对三新村四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违法。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要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一般应主动公开;特别是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协议均应依法公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补偿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陈某某要求确认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

年8月14日,天祝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发《关于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告》,陈某某位于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改造范围内,双方就拆迁安置协商无果。

年11月5日,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祝县政府)组织人员将陈某某的房屋拆除。陈某某遂以天祝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天祝县政府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年11月5日拆除陈某某位于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在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房屋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执法文明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依法拆迁是执法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案中,案件所涉争议内容不直接涉及房屋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协调、沟通,天祝县政府积极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的核心争议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4.杨某与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杨某丈夫张某系甘肃省金昌公路局河西堡养护管理站站长兼通勤车驾驶员,张某于年3月25日下午至26日的上班时间内就出现了头痛、咳嗽等症状,并到某诊所进行了诊疗。3月27日早晨6点多张某从家中出来到河西堡养护管理站院中后又回到家中,6时40分左右在家中突发疾病,拨打急救电话后医护人员前往张某家中对其进行救治。7时40分,张某经施救无效在家中死亡,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年5月6日,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死亡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违反《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ls/267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