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省高院发布

为引导提高妇女儿童及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能力,营造支持妇女儿童老年人依法享有、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件,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件,占到民事案件总数的29.8%。家事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极端刑事案件,给社会治理带来严峻挑战。

为展示我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工作成效,省高院组织评选出了全省法院年“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此次案例评选,在综合考量案情的代表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基础上,从57个推荐案例中评选出8个优秀案例,涵盖了家庭暴力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变更、“离婚女”“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诸多方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这一批案例不仅在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家庭暴力离婚案

宋某与丈夫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矛盾多发,刘某经常打骂宋某及孩子。多次遭受家暴的宋某起诉离婚,刘某情绪激动,实施自残、自杀行为,胁迫宋某撤回离婚诉讼。两年后,二人婚姻生活仍然毫无转机,宋某再次诉讼离婚。案件送达当日,刘某情绪失控,后被警察制服事态得以暂时控制。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刘某在两年前及离婚诉讼期间曾采取过一系列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经审查后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辖区派出所、镇政府和村委会送达,同时给予婚姻冷静期一个月。之后,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双方最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该案系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考虑到该案当事人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法院协调公安、镇政府、村委会等各方力量联动,将该案给双方及家人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案件通过婚姻冷静期促使双方转归理性,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调动公安、民政、村社等多方力量,通过司法建议书持续加强女性安全保护,使家事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多元高效。

案例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胡某与丈夫马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年以来,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四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中,马某在法院门口对胡某围追堵截、强行跟随,并口头威胁、恐吓,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及释明法律规定仍不知悔改,其行为严重威胁到胡某的人身安全。

因马某对胡某曾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现又具有再次实施的高度危险性,为保护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胡某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定,经其申请立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协助执行,后马某对胡某再未实施暴力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设立的一种救济制度,通过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设立一道屏障,保护受害人免受加害人的暴力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主动释明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对加害人戴上了“紧箍咒”,从源头上制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可能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审判程序正常进行的作用。

案例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王某、赵某系小龙(化名)与小明(化名)的祖父母,由于两个孩子的父母在外打工,长期由王某、赵某抚养两人。年,孩子的父亲意外去世,小龙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小明继续跟随祖父母生活。后李某将小龙送至祖父母处离开,便再未履行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两位老人遂提出变更孩子监护权的申请。

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小龙、小明的母亲,对两人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裁判撤销李某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赵某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

该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也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实际缺位的情形下,指定祖父母为监护人更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案例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葸某与蒋某因感情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蒋某抚养,待葸某有能力时抚养一个,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作约定。此后,蒋某一直抚养两个孩子,每年的土地流转费也由蒋某领取。年,葸某开始抚养一个孩子,并要求蒋某给予其和孩子两口人承包土地流转费,但蒋某执意不肯,同时将土地农业补贴一并截留,葸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和孩子在蒋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葸某及其孩子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案中,葸某虽然离婚,但长期以婆家承包地作为生存保障,法院通过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分析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认定,依法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改变不平等的传统婚姻嫁娶和家庭财产分配观念有重要导向作用。

案例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金某是某村成员,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通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外嫁女”不能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随后,金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份额。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在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法院判决金某享有平等分配被征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应当给付金某相应份额。

该案保护了涉案“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该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纠正,对依法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和利益分配活动起到指导作用。

案例六:高某诉杨某赡养纠纷案

年,高某丈夫结婚,收养一子一女,高某自年抚养养子杨某,并为杨某娶妻成家。年3月,因家庭琐事,高某丈夫将其将殴打致伤并离家出走。因高某伤势严重,其被娘家侄子接回家中疗养。后高某以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为由要求养子将其接回家中并履行赡养义务,杨某以无力扶养拒绝,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高某诉至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将杨某收养并抚养成人,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判令杨某履行对高某的赡养义务,将其接回家中。

该案因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又遇老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况,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判决,既体现家事审判工作调解为主的理念,又贯彻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的原则,切实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继承纠纷案

石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石某一因病去世前,曾作出遗嘱,除应属其妻子胡某之外的财产,全部由自己的姐姐继承。后张某以胡某在儿子病情严重情况下未尽夫妻扶助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是石某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儿子的所有遗产。

平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适当照顾,该案中,石某在遗嘱继承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张某即其母亲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更好的化解家庭矛盾,法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析法辨理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石某姐姐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法院作出判决,对张某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系子先于母去世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法院审理中充分考虑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照顾,对被继承人母亲、配偶的继承范围进行了合法合理划分,既保障了老年人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化解了老年人与子女、子女配偶及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又体现了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弘扬良好家风,敬老爱老,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司法导向,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美好家庭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扶养费纠纷案

关某与丈夫朱某系再婚夫妻,关某丧偶后与继子发生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朱某亦系丧偶,但有儿有女,有固定收入。二人结婚后,关某照顾朱某的生活起居,照看朱某的孙子,朱某支付一切生活开支,二人共同生活十余年。现二人年老多病,不能彼此照顾。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关某离家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无任何经济来源,诉请朱某每月给付生活费。

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经过法官及陪审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朱某及其子女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愿意照顾关某的老年生活,在一个月内给关某找一个养老院颐养天年,并立即支付了关某当月的生活费,该案遂调解处理。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以调解为主,争取子女支持,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价值导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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