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公布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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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省检察院在7月31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石某某挪用公款案

年8月,陇西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向陇西县首阳镇申请了万元的带动型精准扶贫贷款,经审核后确定该镇石家磨村、董家堡村、王家磨村的6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合作社带动对象。年9月至10月,在时任首阳镇副镇长、石家磨村联系领导、石家磨村党支部书记石某某的协调帮助下,石家磨村的43户农户与该合作社、镇政府、石家磨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43户农户同意合作社使用每户5万元的脱贫贷款,合作社以每年不低于信贷额度8%的标准向农户分红。贷款办理过程中,政府要求合作社提供反担保,石某某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某甲、主要经营人郑某乙协商,用其本人工资及房产提供担保,贷款到位后其使用50万元,分红由其承担。贷款到位后,经石某某多次催要,郑某甲向石某某丈夫的银行卡打款30万元,石某某夫妇将该3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年、年度给农户分红的4.8万元由合作社垫付。

本案系陇西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陇西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石某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擅自挪用政府贷给合作社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主观犯意明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对石某某提起公诉。陇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扶贫领域专项贷款存在的问题,陇西县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促进其加大监管力度。

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年10月至年10月,唐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期间,拖欠赵某某等5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元。山丹县人社局接到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等责令建材公司和唐某某支付拖欠工资,但建材公司和唐某某拒不支付。年6月4日,山丹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山丹县公安局。同年10月8日,山丹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山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年11月20日,杜某某等27人向山丹县人社局投诉建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经查,年4月至年11月期间,杜某某等27人在建材公司务工,被拖欠工资.7元。该局责令建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负责人唐某某一直在外逃匿,拒不支付。年1月15日,山丹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山丹县公安局。

山丹县公安局将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赵某某等5人劳动报酬案移送山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山丹县人社局又将建材公司拖欠杜某某等27人工资案移送山丹县公安局,但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山丹县检察院知悉情况后监督县公安局立案,并派员提前介入,围绕欠薪追缴工作引导侦查。经上网追逃,唐某某于年6月20日被抓获。唐某某到案后,主动全额退还了所欠赵某某等5人和杜某某等27人的工资。山丹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建材公司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真正主体,唐某某系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拖欠工资负有主要责任,遂决定依法追加建材公司为被告一并起诉,同时引导唐某某认罪认罚,并提出量刑建议。山丹县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当庭判处建材公司罚金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元。

周某某等恶势力犯罪案

年兰州某公司与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就该县董岭乡周家塬村荒山、荒坡签订渣场临时用地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周某某知悉后唆使同村村民向相关部门索要该补偿款,并于年6月至年6月间,组织同村其他9人多次在宾馆、村头商议,共谋在未拿到补偿款前阻止县、乡、村干部开展工作,以此向政府部门施压。在东乡县纪委调查并明确答复该款项去向和用途后,周某某等人仍不罢休,继续通过威胁、辱骂、孤立村民等方式,破坏周家塬村委会换届选举,阻挡多项惠农工程正常施工。

东乡县检察院积极介入侦查,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取证范围等方面提出近百条补充侦查意见,监督追加漏犯4人。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审查起诉后,东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各被告人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有效地震慑了“村霸”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永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年9月,永昌县被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计委列为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名单。年4月1日,永昌县卫健局对永昌县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监测出该村十个社村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过了1.0mg/L的饮用水氟化物新标准,不符合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年5月,永昌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永昌县水务局负有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化验、检测和水源地保护等职责,但一直未能解决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氟超标问题,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该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完成除氟设备安装,保证水泉子村10个社村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年8月,建成㎡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1套。随后,永昌县水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水泉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水氟含量为0.57mg/L,达到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至此,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10个社户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杨某某盗窃案

杨某某年初被认定为精准扶贫户,在确定帮扶项目会上提出饲养20只羊的意愿(按照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助元)。但因家庭贫困,杨某某无力购买羊只,遂向邓某飞提出赊账购买其20只羊,邓某飞未同意。年11月份,杨某某见邓某飞疏于管理其放养的羊只,便三次上山赶回邓某飞的28只羊饲养。其间,因杨某某细心饲养,该28只羊生产羊羔6只。案发后,被盗的28只羊及6只羊羔全部发还被害人邓某飞。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灵台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调查走访、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审查了解到,该案虽盗窃价值较大,但杨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刑事拘留期间因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特发性房颤,三天昏倒五次。综合以上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某虽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杨某某年因家贫入赘外乡,但为照顾抚养其长大的外祖母又回到条件更艰苦的老家,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杨某某长子5岁,次子2岁,均由妻子照顾,家庭收入微薄,若对其判处实刑,其家庭将失去生活来源,杨某某本人也将失去护林员的工作岗位。结合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瓜州县沙河乡三任领导滥用职权案

年至年期间,裴某、杨某某、段某某先后利用担任瓜州县沙河回族乡政府乡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分别套取、截留、挪用国家各类惠农扶贫项目专项资金元、元、元,存入“小金库”账号内滥支滥用。李某某在担任瓜州县沙河乡出纳、会计、项目办主任、财政所长、财经办主任期间,先后在裴某、杨某某、段某某安排和授意下,骗取、套取、截留国家各类扶贫惠农项目资金合计元。

该案线索系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现,瓜州县检察院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为重,在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前夕不等不推,积极向有关方面汇报情况后立即组织侦查,在两个月时间内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瓜州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农领域资金使用监管不严、套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瓜州县检察院及时向该县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乡镇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构建权责明晰、监控有效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拖欠名农民工工资案

年3月,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简称甲公司)与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建设会宁县大沟镇庄湾村“精准扶贫”项目工程合同。乙公司将劳务分包给王某某等7人,由该7人分别联系当地农民工施工。由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乙公司拖欠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万余元。

年10月,张某某通过电话反映该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宁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没有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拨付工程款,致使乙公司拖欠张某某等名农民工工资万余元,且名农民工中有60余人为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户。考虑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案纠纷的周期较长,为了使名农民工在春节前领到工资,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联系、走访甲、乙公司,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欠薪的法律后果等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乙公司与农民工达成和解,在春节前向农民工支付了欠付工资总额的75%。截至年7月14日,乙公司分两次全部付清了剩余的拖欠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适当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的问题,会宁县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改正。

马某某等拒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支持起诉案

年,广河县检察院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马某某等人作为适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让子女外出打工、在家帮工等理由,拒绝送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经镇、村工作人员、扶贫干部和学校师生多次劝说无果。为维护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广河县检察院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向县妇联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起诉。县妇联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共同监督被告履行监护人责任,将子女送校返学。

收到支持起诉申请后,广河县检察院经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学校,走访调查核实辍学原因,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广河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2份,支持广河县妇联以马某某等2对夫妇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广河县法院巡回法庭在被告人所在村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法院干警、镇村干部、镇辖各中小学校长及群众余人旁听了庭审。经调解,被告人当庭表示后悔,书面具名认错,并承诺保证立即将各自子女送回学校复学,直至完成学业。庭审结束后,在检察干警的陪同下,失学学生顺利返回广河四中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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